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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商標注冊代理機構管理辦法
作者:合肥注冊公司 日期:2015-07-27 來源:http://www.871861.tw/ 點擊:次
為了規范商標代理機構的登記管理,合肥注冊公司港華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企字[2003]第55號《關于商標代理行政審批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》和省工商局皖工商發[2003]73號《轉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代理行政審批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結合我市實際情況,制定《合肥市商標代理機構登記注冊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
第一條 新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,應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或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》登記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。
第二條 登記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代理機構,其名稱組成結構中組織形式部分應為商標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;登記注冊為合伙企業的商標代理機構,其名稱的組成結構中組織形式部分應為商標事務所。
第三條 新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,統一由市工商局進行初審,簽署意見后報省工商局核準。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由省工商局直接核發營業執照,市工商局登記備案;合伙企業經省工商局核準后,由市工商局核發帶有“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”印章的營業執照。
第四條 登記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代理機構,注冊資本應為100萬元以上。
第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代理機構,其名稱可冠“遼寧”或“合肥”字樣,合伙企業的商標代理機構名稱冠“合肥”字樣。
第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,只允許從事商標代理及其他知識產權代理業務,不得兼營其它項目。
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代理機構由省局負責年檢,所在地工商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;合伙企業的商標代理機構由所在地工商分局負責年檢,并將年檢情況及時報市局,由市局統一報省局備案,日常監督管理由所在地工商所負責。